| 案例背景 | 小花因想改善鼻形,在某医疗机构接受鼻基底填充术,术后出现口角歪斜、右上唇活动受限等不良反应。医疗机构承诺免费修复,但两次修复后小花病情仍未好转。小花到其他医院修复并申请司法鉴定,结果为因面神经损伤导致一侧部分面瘫,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
| 法院审理依据 | 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主动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通过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审查鉴定程序合法性等方式确认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性。 |
| 鉴定结果 |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医疗机构在鼻基底填充术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小花十级伤残的主要原因;后续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
| 法院判决结果 | 长沙中院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法官提示 | 承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彭杨表示,在涉及医美纠纷时,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如本案中,小花若能在原医美机构修复效果不佳时及时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违约责任。 |
备注:文章中未提及北京鼻基底填充术医院排名相关内容,原始文章主要围绕医美纠纷案例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人确定方式的规定,保障了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医美纠纷这类涉及专业医学知识的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对于确定责任和赔偿起到关键作用。



